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结合资源库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资金。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助性资金,有序支持经遴选确定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项目,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筹措资金可以由项目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相关院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育部负责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负责部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与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接受第一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源库项目建设、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资源库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部本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教育部及时发布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南》,按既定规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备选项目遴选,充实项目库。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总额,确定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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