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监管,逐步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有序发展,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有序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抽检。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随机抽查,互动结合。坚持“以网管网”,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能。
——源头追溯,社会共治。及时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强化源头追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推进区域协作,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
二、网络商品抽检的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商品的抽检,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抽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三、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
网络商品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本意见执行,对本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依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买样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抽检实施方案可作为买样人报销费用的依据。
(一)样品的抽取。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订单编号等,并明确其接受备份样品退货的义务。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志,为网络商品抽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二)抽检结果的通知。
组织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三)复检的申请与办理。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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