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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经超过网络商品交易,并且保持着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正在成为提升消费、改善服务、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增长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服务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就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网络服务交易监管重点,秉持职责监管网络服务交易行为

  网络服务交易市场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指组织或个人应用某些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为客户或消费者提供某一领域的特殊服务。如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等众多门类。其中,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门类主要是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等四个门类。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以上述四个门类作为履行监管职能职责的基本点,并在立足监管基本门类基础上,积极拓展与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网络服务市场监管新领域,着力加强对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着力促进其建立健全开放、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推进监管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二、主动作为、支持发展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研究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网络服务交易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当前应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促进工作:一是支持面向生产领域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平台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平台信息真实性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引导支持平台实现服务经营升级转型,将提供供求信息服务与组织企业直接进行网上交易结合起来,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提供网上直接交易平台服务,从而带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取得更大发展。二是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生活信息服务、日常消费、家政服务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使其成为促进消费、改善民生、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平台。三是支持在线旅游市场的发展,推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为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协调解决在线旅游合同规范、旅游消费纠纷解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推动在线旅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四是支持提供设计、创意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发展,支持其为全社会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更广的服务产品,使其成为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基地和桥梁。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完善网络服务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分类

  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是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新领域,各地应以企业年度报告为抓手,对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查清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分布和类别,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夯实基础。

  四、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

  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交易平台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服务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广、交易数量大的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达到逐步规范整个网络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

  在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个人社交平台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服务交易行为的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

  五、建立健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把加快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依据,及时督促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及时归集、整理、分析、抽查、公开公示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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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11-12)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擅自销售彩票行为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5-5)
·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9-29)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30)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5-28)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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