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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2)

(七)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卫生统计数据、专项调查等信息,定期开展社区卫生诊断,明确辖区居民基本健康问题,制订人群健康干预计划。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扩大受益人群覆盖面。严格执行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按照服务流程为特定人群提供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合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推动防治结合。在稳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数量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关注健康管理效果。

(八)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康复中,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加强合理应用中成药的宣传和培训,推广针灸、推拿、拔罐、中医熏蒸等适宜技术。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咨询、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服务,大力推广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和知识。

(九)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岗位结构,加强以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为重点的社区卫生人员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医学毕业生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力推进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充实全科医生队伍。以提高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强社区卫生在岗人员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累计参加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地要定期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群众满意的管理人员。

三、转变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基层签约服务

(十)加强签约医生团队建设。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根据辖区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签约医生团队应当掌握辖区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危险因素干预和疾病防治,实现综合、连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力争实现让每个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签约医生,每个居民有一份电子化的健康档案。

(十一)大力推行基层签约服务。推进签约医生团队与居民或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在签约服务起始阶段,应当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长期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人群为重点,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在推进签约服务的过程中,要注重签约服务效果,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努力让居民通过签约服务能够获得更加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引导居民主动签约。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

(十二)开展便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合理安排就诊时间,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适当延长就诊时间和周末、节假日开诊,实行错时服务,满足工作人群就诊需求。鼓励各地以慢性病患者管理、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相关服务对象为重点,逐步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服务。对重点人群开展定期随访,对有需要的病人进行上门访视。大力发展社区护理,鼓励开展居家护理服务。

(十三)做好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根据实际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卫生技术人员,方便流动人群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流动人口按有关规定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深入流动人口集中区域,采取宣讲、壁报、发放材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其了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等。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应当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十四)延伸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根据社区人群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项目。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服务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学校、写字楼等功能社区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开展慢性病患者俱乐部或互助小组、培训家庭保健员等形式,不断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意识。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索证和验证工作。对口腔科、消毒供应室、治疗室、换药室和清创室等重点部门医疗器械和环境要严格执行清理、消毒和灭菌。加强院内感染控制,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操作规范,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保证医疗安全。严格遵守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原则及联合应用抗菌药物指征。合理选用给药途径,严控抗菌药物、激素、静脉用药的使用比例,保证用药与诊断相符。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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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7-9-6)
·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 卫生部(2007-6-13)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央编办 卫生部 财政部(2006-8-18)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7-13)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2006-6-30)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2006-6-29)
·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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