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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 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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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9-18)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14)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4)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31)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27)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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