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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

  第十二条 集体或者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原则上不予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执行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其所属下级公安机关参照执行市(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民警察,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提出奖励申报意见;

  (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申报奖励对象事迹进行核实,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三)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组织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超过本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相关集体和个人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一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完成奖励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拟实施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申报、审核、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批准机关组织考核,或者委托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政工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下达。行政首长空缺时,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并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以召开表彰会。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年度集体、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集体记一等功,不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安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度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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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 公安部(2010-4-2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 公安部(2008-2-2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 公安部(2007-6-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 公安部(2005-12-6)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5-11-19)
·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5-12-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公安部(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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