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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5〕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4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第四条 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分担、适当补偿的原则,与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以下简称省市)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条 省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省市机构等协商制定本地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向社会公告;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
(三)资产状况良好,科技信贷管理机制较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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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部(2016-8-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6-9-1)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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