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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发促字〔2016〕97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部
2016年8月22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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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2016-8-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21)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2016-2-26)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15-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8-29)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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