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
3.最近一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4.公司自评分与监管评分偏差度大于等于25%;
5.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 评级方法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评分对保险法人机构评级,评级结果分为优质、合格、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司治理评级结果,必要时可以调整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等级划分标准为: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等于10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优质;综合评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合格;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重点关注;综合评分小于6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保险法人机构存在公司治理僵局等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司治理风险,直接定级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实施红、黄牌警告制度。对首次未按监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出示黄牌,直接降级为重点关注,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就同一问题经两次监管要求仍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保险法人机构出示红牌,将其直接降级为不合格,并采取相应级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评级方法对其重新进行评级,并给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价指标,并制定评分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公司治理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用于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进行行政许可审核时,对许可条件包含公司治理内容的,将评级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合格类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书面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三)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
2.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3.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自评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wendang2015/xb135/保监发112号附件1.xlsx
2.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价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wendang2015/xb135/保监发112号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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