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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8)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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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15-8-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12-7-3)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0-2-10)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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