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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 (2)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列报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本解释要求。本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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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5-11-4)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17)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5)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0-7-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09-6-1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08-8-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07-11-16)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 财政部(2016-6-22)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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