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供依据。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记录信息包括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生产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和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需要,适当调整或增加记录内容。
二、信息记录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应能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验收信息
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车船信息、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号(订单号)、入库人员、入库日期、入筒仓号(罐号)、筒仓(罐)期初库存、筒仓(罐)期末库存、验收要求及检验报告编号等。原料为花生及制品的,应记录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见附件1)。
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等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生产过程信息
包括领料、投料、油脂提取、油脂精炼、包装、物料平衡等信息。分装企业不需要记录油脂提取、油脂精炼信息。
1.领料信息。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出库日期、出筒仓(罐)号、领料人员等(见附件2)。
2.投料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出筒仓(罐)号、投料日期、进筒仓号(罐号)、数量、内部批号、投料人员等(见附件3)。
3.油脂提取信息。包括原料名称、提取日期、进罐号、进料量、出毛油量、出饼数、内部批号等提取信息、操作人员、压榨工艺的蒸炒温度、时间和浸出工艺的汽提温度、溶剂残留量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参数(见附件4)。
有蒸炒工序的,企业需验证并记录该工序下食用植物油中苯并(ɑ)芘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原料、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苯并(ɑ)芘含量时,需对工艺参数重新验证,保证产品中苯并(ɑ)芘含量符合标准要求。
4.油脂精炼信息。包括原料名称、精炼日期、进料量、出油量、进罐号、内部批号等精炼信息、操作人员、碱炼、脱色、冬化、脱臭等环节的操作温度、油脂酸价和过氧化值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参数(见附件5)。
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倒罐的,倒罐信息应包括原料名称、倒罐日期、出油罐号、进油罐号、数量、内部批号等。
5.产品包装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日期(生产批号)、原料名称、出罐号、内部批号、操作人员等(见附件6)。
6.物料平衡信息。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制定并记录不同工艺、不同品种、不同阶段植物油生产物料平衡的核算方法及物料在加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损耗环节和损耗量及合理说明。记录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废弃油脂的处理信息。
(三)产品检验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日期、检测机构、执行标准、检验结果、采样地点和留样信息、检验报告批准人等(见附件7)。
(四)产品销售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发货日期)、发货地点、出厂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合同号(订单号)、发货人。从成品油罐直接灌装发货的还需记录油罐号(见附件8)。
(五)人员、设备信息。生产过程中还需根据需要记录相关操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信息,确保风险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落实。
三、信息管理
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应能保证:
(一)要根据生产过程要求和科技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和采集频率等技术要求。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数据,以保证数据准确、真实,确需后期录入的应当保留原始信息记录。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操作信息要及时核对,汇总的各环节信息及时传输到企业的信息追溯系统。
(三)信息应当系统,形成闭环,做到原辅材料使用清晰、生产过程管控清晰、时间节点清晰、设备设施运行清晰、岗位履职情况清晰。
(四)企业在建立追溯体系中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和制度上保证不能随意修改。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损毁、灭失等问题。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