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通信〔2015〕479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遵循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采用谈判方式,初步建立了多种转售模式,并随市场零售价格变化进行批发价格的调整。为了更好地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差异化合作创新,现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 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批发价格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三、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应分别确定负责批发价格谈判、协调的专门人员,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定期进行协商沟通。支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发挥平台和协调作用,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及时磋商研究解决。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6日


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9-2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1-4-14)
·关于2.6吉赫兹(GHz)频段时分双工方式国际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
·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0-4-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