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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