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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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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3-28)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1-2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30)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24)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7-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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