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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4)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事故调查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第四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船舶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不能提供原件原物而提供抄录件、复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应当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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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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