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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基本制度。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创新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要求,是完善文化产品准入退出机制、实现文化市场精确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要通过黑名单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管理,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省(直辖市)试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探索相关联合惩戒措施。试点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文化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文化部将在试点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推开。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我国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产品黑名单的列入、公布工作,负责建立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违法文化产品的信息的报送工作,负责本辖区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经依法认定,将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文化产品黑名单。

第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谁处罚,谁报送”的原则,将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报送文化部。

报送内容应当包括违法文化产品名称、类型、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处罚信息及违法文化产品内容(含视频、音频、游戏、歌词、剧本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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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文化部(2015-7-2)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2004-11-23)
·文化部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文化部(201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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