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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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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6-9)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5-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22)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28)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6-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6-19)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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