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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3)
(十三)加快特色镇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民俗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镇,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提升边境口岸城镇功能,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人流物流便利化程度。
(十四)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完善设市标准和市辖区设置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适当放宽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设置标准,加强产业和公共资源布局引导,适度增加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数量。
(十五)加快城市群建设。编制实施一批城市群发展规划,优化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推动形成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推进城市群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构建核心城市1小时通勤圈,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高效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部交通网络,统筹规划建设高速联通、服务便捷的信息网络,统筹推进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市场一体化建设,共同建设安全可靠的水利和供水系统。做好城镇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统筹衔接。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尽快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通班车、通邮、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强化河湖水系整治,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十七)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主体。推动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十八)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快递下乡”。支持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产品进城、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十九)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坚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坚持搬迁和发展两手抓,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在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的基础上,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
(二十一)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
(二十二)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通过创新规划计划方式、开展整体整治、土地分批供应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地开发用途、规模、布局和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二十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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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4-11-1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14-7-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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