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评审,规范项目流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现制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于2016年1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6年1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展示社会服务作用,发挥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联 系 人:宋 欢、于 萌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6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能力建设:
(一)扶老助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救助服务。
(二)关爱儿童服务。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留守儿童教育、卫生、文化活动,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生态环境。
(三)扶残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工作帮扶、精神慰藉、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内的救助服务,资助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
(四)社会工作服务。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
(五)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016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从严评审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
三、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左右。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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