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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做好项目评审,规范项目流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现制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于2016年1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直接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6年1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展示社会服务作用,发挥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联 系 人:宋 欢、于 萌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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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民政部(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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