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全年共拟培训6000名左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4年年检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6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提请评审委员会优先考虑。地方社会组织在2012-2015年已经获得过3次以上A、B、C类项目立项的,不再予以评审。
五、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电子申报书于2016年1月8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按照《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查要点》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 2016年1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初审。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对项目填报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评审。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实际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三)立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确定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四)预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两份,地方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以上材料经项目办审核并盖章,项目即告生效。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八、资金管理
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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