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5)
附件3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目标
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
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内容。
必修课程:1.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2.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3.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
4.社会组织登记制度;
5.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6.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
7.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8.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选修课程:1.社会组织财税制度;
2.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3.社会组织项目管理;
4.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
5.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
6.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7.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8.宏观经济形势;
9.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
10.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3天(不含报到时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二)每期培训需提前告知项目办,项目办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三)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五)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
(六)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七)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有关规定,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需求,以自愿自主为原则,组织D类项目承办单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58124036)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培训方案;经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确认后,报全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备案,并向其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岗位培训项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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