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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