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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