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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改振兴[2016]62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商联、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将民营企业培育成为增强经济活力、推动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东北发展基础和发展特色,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制度创新、领域拓展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合力;着力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生产要素,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经过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方面的锐意创新,初步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基本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民营企业家大量涌现,民营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活力和创造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三)探索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有关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和修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整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基金,设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公共平台。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落实扶持小微企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清理和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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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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