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
对口合作工作方案
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是《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中的明确要求,是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东北振兴与“三大战略”对接融合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的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稳步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培训,支持东北地区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在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组织协调,优化政策环境,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人员交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产业转移,吸引项目、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
——地方主体、国家支持。明确地方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主体责任,相关省市政府要将对口合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力求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指导,加大政策支持,为对口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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