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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

对口合作工作方案




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是《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中的明确要求,是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东北振兴与“三大战略”对接融合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的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稳步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培训,支持东北地区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在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组织协调,优化政策环境,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人员交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产业转移,吸引项目、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

——地方主体、国家支持。明确地方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主体责任,相关省市政府要将对口合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力求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指导,加大政策支持,为对口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互利共赢、突出特色。注重发挥对口合作省市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实现南北联动、协同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省(市)施策,结合各地实际,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方式。

——重点突破、示范带动。针对东北地区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推动学习借鉴东部地区市场观念、管理理念、政策环境。鼓励对口合作省市通过多种方式,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对口合作工作不断深入。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取得重要实质性成果,建立起横向联动、纵向衔接、定期会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宽范围、广领域的合作体系,形成常态化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机制,在东北地区加快复制推广一批东部地区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共建一批产业合作园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一批标志性跨区域合作项目,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口合作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二、对口合作关系

在鼓励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省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水平以及合作现状等因素,明确以下对口合作关系:

——东北三省与东部三省:辽宁省与江苏省,吉林省与浙江省,黑龙江省与广东省。

——东北四市与东部四市:沈阳市与北京市,大连市与上海市,长春市与天津市,哈尔滨市与深圳市。

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主动对接东部省市,探索建立相应合作机制。鼓励中西部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主动学习东部地区先进经验做法。

三、重点任务

(一)对标先进经验做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东北地区借鉴东部地区先进经验,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试点。支持将东部地区成熟的改革试点经验加快在东北地区复制推广,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合作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

2.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东北地区学习东部地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做法,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支持东部地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造和重组,鼓励共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平台。引导东部地区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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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 国务院(2016-1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6-4-26)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2016-3-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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