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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4)

  (十一)狠抓贯彻落实。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加强对本省(区)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做好沟通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有关城市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在整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类专项基金、设立创新创业平台、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领域进行探索创新。

  (十二)营造改革氛围。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尊重市场主体的改革意愿,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积极搭建跨区域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建立民营企业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 国 工 商 联

国家开发银行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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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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