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
第二十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一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三条气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一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四条气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五条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与气象观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
(三)航空气象、地面气象观测知识;
(四)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五)地理自然环境对航空气象要素的影响;
(六)观测设备的性能参数及气象条件对其性能的影响;
(七)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六条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程序;
(二)准确观测,正确记录各类航空气象要素;
(三)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制作例行、特殊天气报告;
(四)熟练利用计算机编发报告和查询数据,并能利用计算机制作气象观测月总簿和年总簿;
(五)能完成各类气压仪的安装调试;
(六)能正确、熟练使用观测仪器,简单维护常规仪器。
第二十七条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
(三)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四)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
(五)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
(六)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
(七)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八)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八条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程序;
(二)能独立使用各类气象资料进行气象预报分析;
(三)能独立制作区域预报和机场预报;
(四)能独立制作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
(五)能利用民航气象业务系统进行资料的检索与使用;
(六)能独立制作飞行气象文件,为航空用户提供咨询、讲解等气象服务;
(七)了解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航空气象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气象学基础知识;
(三)电工技术、电子线路(模拟、数字)、微波技术;
(四)计算机、数字通讯、网络的基础知识;
(五)相应的自动气象观测设备、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六)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十条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了解气象服务工作的流程;
(二)熟练阅读一般的电路图;
(三)会使用所需要的测试仪表和工具;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悉网络、各服务器的配置和管理;
(五)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软硬件安装,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六)能够借助不同的方式了解系统的工作状态,判断可能的故障部位(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
(七)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实习经历要求:
(一)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二)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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