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6号)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7月1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83.1条目的
为委派民航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适航审定和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83.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包括其权限和行使权限的规定:
(a)根据本规定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可以委派个人作为委任代表。
(b)根据本规定的第四章,可以委派机构作为委任单位代表。
第183.3条定义
(a)民航行政机关: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b)适航证件:指型号审定、生产审定和适航审定相关证件。
(c)委任代表:指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民航行政机关以外、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管理中有关审定、检验工作的个人。委任代表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进行技术检查所出具的技术检查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的依据。
(d)委任单位代表:指民航行政机关委派的民航行政机关以外、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适航管理中有关审定、检验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委任单位代表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进行技术检查所出具的技术检查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的依据。
(e)委任工作组:指委任单位代表内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组成的行使经授权职责的小组。
第183.4条主管部门
(a)民航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条件审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条件审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的管理
第183.11条委任代表的资格
(a)民航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人中委派委任代表。
(b)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熟悉所委派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4)熟悉被委派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5)由聘用单位推荐。
第183.12条申请
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a)委任代表申请人聘用单位的申请信函。聘用单位应当对委任代表申请人的资格予以确认,提出申请的委任代表类别;
(b)委任代表申请人的委任代表资格声明;
(c)委任代表申请人如何符合第183.11条要求的说明。
第183.13条颁发委任代表文书
民航行政机关向符合要求的委任代表颁发委任代表文书,规定该代表被授权行使的具体职责范围和授权日期等内容。
委任代表文书不可转让。
第183.16条委任代表的责任
委任代表应当:
(a)在委派权限范围内行使所授予的职责;
(b)确保不会有相冲突的非委派事务或者其他干扰因素影响其行使授权职责;
(c)在民航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时予以配合。
第183.17条记录和报告
(a)每个委任代表应当按民航行政机关要求在授权期间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和培训记录。
(b)委任代表在行使职责期间,应当按民航行政机关规定定期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183.19条培训、检查和考核
(a)委任代表应当参加规定的定期培训,以正确理解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并准确行使其职责。
(b)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检查委任代表的工作情况。
(c)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委任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三章 委任代表的类别和权限
第183.27条委任代表类别
委任代表包括以下类别:
(a)委任工程代表;
(b)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c)委任适航代表;
(d)委任航油航化代表。
第183.29条委任工程代表
(a)结构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结构工程资料符合相关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结构工程资料。
(b)动力装置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动力装置安装的有关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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