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5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管制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空中交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管制员执照类别(以下简称执照类别)、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以下简称英语资格)、特殊技能水平(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从事管制工作的地点(以下简称工作地点)等以签注标明。
管制员所从事的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签注相符合。
第六条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第七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以下简称管制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管制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或者执照签注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五)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十三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四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管制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十七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八条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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