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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
  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经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评定,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签注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申请英语资格签注的,除了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并获得有效的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考核等级证明文件。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根据空管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以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管制员工作地点应当与其执照上的地点签注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管制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一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三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二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服务的特点;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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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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