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4)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持照人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四十一条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管制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四十二条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四十三条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持照人的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办理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四十五条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二)符合本规则的近期经历要求;
(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管制工作岗位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七条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体检合格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体检合格证,持照人岗位培训、近期经历的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九条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五十条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持照人注册条件要求可视情况降低,但应当对其提供管制服务的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从事管制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五十五条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颁发或者不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相应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管制员执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九条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的持照人独立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管制单位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持照人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
第六十二条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地区管理局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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