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
第十八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二条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
第二十三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执照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一)、(三)、(四)、(五)项要求,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理论考试合格证之外的材料,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 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六条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知识: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工作程序;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六)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七)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八)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技能:
(一)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具有调试能力。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二)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
(三)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
(四)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
(五)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
(六)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七)熟悉设备维修程序;
(八)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申请人在持相应有效执照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4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同一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5个月;
(三)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不同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条已获得执照的电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执照签注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少于1个月但是完成了1个月以上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执照签注岗位工作职责相关的、现行有效的维护维修规程和资料。
持照人持有两个以上岗位签注的,应当结合现行岗位工作满足其中至少一个岗位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三十一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持照人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三十二条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三十三条持照人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所在岗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四条电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