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4)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75号,CCAR-65TM-I-R2)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1.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岗位
2.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4/t20160405_2009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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