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逐级上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的同时,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还应逐级报告国家铁路局;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还应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处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各等级经济指标确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的,国家铁路局派员参与调查;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的单位审批、核准或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审批、核准或自行决定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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