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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有权受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投诉调查中,有权受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中,应责令改正调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排除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如投诉举报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有权受理单位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连带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有权受理单位。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举报相关事项及诉求、调查基本情况、查明的事实及调查结论、处理建议、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等。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有权受理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查实属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将其移送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调查的投诉举报,其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有权受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书面要求撤回投诉的,应按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第二十条 对于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权受理单位在出具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第二十二条 有权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可按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投诉举报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后,有权受理单位应整理投诉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或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负责办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举报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举报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投诉举报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双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5〕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登记表

   2.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回执

   3.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单

   4.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调查报告

   5.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单


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603/t20160304_21494.htm

国家铁路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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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7-1-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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