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2)
1.有效性: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且有效;
2.合规性: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在规定允许范围。
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发包监督内容包括:
1.发包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发包人法人资格、项目审批手续取得等;
2.发包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标准招标文本;
4.是否存在另行签订背离原发包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依法招标项目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
5.是否存在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等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承包监督内容包括:
1.承包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是否存在借用或挂靠资质行为;
4.其他违法承包行为。
铁路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监督主要确认是否按规定取得下列手续:
1.项目审批手续;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核)以及设计变更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开工手续;
5.合同变更手续;
6.竣工验收手续;
7.法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程序性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约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违法调整工期;
2.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3.违法变更合同主体;
4.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5.违规设立工程保证金;
6.合同履约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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