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2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