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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相关法规: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12)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6-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6-5-30)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6-4-26)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6-3-3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土资源部(2016-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1-10)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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