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3)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申请不同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考核的,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合格的,给予核发相应管理类别或行业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部门应在考核合格结果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路行业和水运行业领域通用。
第十五条 各地考核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安管人员的考核部门依据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包括: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每3年对安管人员就其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开展1次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及其所在施工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手段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757号)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5-2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2016-12-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6-1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