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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3)
  第四十一条新技术应用前,应当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进行验证。
  未通过验证的新技术不得用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四十二条实施新技术应用的单位应当具备应用条件,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对应用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节 设备开放与运行

  第四十三条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和监视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保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四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会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证开放运行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六节 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满足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
  禁止任何危害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向地方政府提出对有关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的范围和要求。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由设施设备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进行自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区管理局,并配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有害干扰。
  第五十一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台(站)设置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应该遵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并使用统一的授时系统;独立设置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中的设备可以使用独立的授时系统,并定期校准。
  第五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确保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持续提供。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按照航空情报服务相关规定,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在指定时段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施设备,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服务时间,需要变更服务时间的,应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因维护、维修、检测、调试、飞行校验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应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一)提前协调相关单位,确定暂停服务的时间周期;
  (二)涉及空中交通服务运行模式和飞行方式调整的,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三)按照规定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四)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暂停服务时间周期发生变更的,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五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的正常率和完好率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未经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
  第五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应当使用规定的缩略语和代码。在服务中提供的含有非标准缩略语和代码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缩略语和代码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解码。

第二节 通 信

  第五十九条通信的任务是利用通信网络或者通信终端传输、交换和处理民用航空生产信息,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语音或者数据通信,使其能够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条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
  第六十一条地空通信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航务管理通信、站坪管理通信和对空气象广播等。
  地地通信主要包括航空固定业务通信、民航专用电话通信、机场移动通信和管制中心间通信等。
  第六十二条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
  第六十三条地空通信可使用无线电语音和数据通信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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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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