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5)
(二)机房管理制度;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备件管理制度;
(五)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
(六)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七)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
(八)运行检查制度。
第九十六条岗位值班工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值班要求;
(二)交接班程序;
(三)信息通报规定;
(四)设备机房巡视规定;
(五)设备现场维护规定;
(六)值班记录规定;
(七)资料管理规定;
(八)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十七条机房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机房安全保卫规定;
(二)机房设备管理规定;
(三)机房环境保持规定。
第九十八条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登记统计规定;
(二)设备采购、使用和报废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备件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备件登记统计规定;
(二)备件采购、使用和报废管理规定;
(三)备件保管规定;
(四)备件调配使用规定。
第一百条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器材和工具登记统计规定;
(二)器材和工具采购、使用和报废规定;
(三)器材和工具保管规定;
(四)仪器仪表等器材定期校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技术资料登记统计规定;
(二)技术资料保管与移交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使用安全操作程序;
(二)设备维护和维修安全操作程序;
(三)电信人员安全用电防护规定;
(四)设施设备和人员防雷保护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运行检查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运行检查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二)运行检查记录管理规定。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维护和维修,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零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维护内容、周期和程序的规定;
(二)设备维护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设备维修内容和程序的规定;
(二)设备维修计划和实施程序;
(三)设备维修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由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设备维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要求并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
(二)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三)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技术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委托其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时,应当签署有关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运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监控手段,对设备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一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设备运行监控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一)运行监控岗位工作职责;
(二)运行监控内容和工作程序;
(三)运行监控记录管理规定;
(四)应急处置和工作程序;
(五)安全和运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实行本地集中监控和异地设备运行监控的,应当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障监控数据的安全可靠传输。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主要是针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的管理。
本规则所称通信导航监视信息是指由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产生、处理、传输和集成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等民航安全生产运行单位对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使用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引接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至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用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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