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7)
(一)电信人员基本情况、培训考核记录、持照情况等技术档案;
(二)运行手册、应急管理方案、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操作手册、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设备运行记录、人员操作记录、维护维修记录、仪器仪表档案、器材和工具档案、备件保管和使用记录等资料;
(四)服务协议;
(五)与通信导航监视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工程档案;
(六)民航局颁发的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七)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定期清点校对。
第一百四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定期将设备统计资料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四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资料的保密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
(一)本规则的规定;
(二)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规定;
(三)其他有关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超越指定的职责范围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用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未按要求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而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购置和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防雷设施、安全保卫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环境监控和告警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或者未能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实施新技术应用时未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验证实施新技术应用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危害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区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或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及其电磁环境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授时系统的,或者未按要求对授时系统进行校准的;
(三)未能持续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或者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经授权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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