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民航企业应当确定财经信息密级,并按照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报送。
第十九条机场、通航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务快报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财务快报应当于每月5日前报送民航局。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负责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的单位应当对企业报送的财经信息资料建立存储、保管和查询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各类财经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航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行业财经信息。
民航局在行业内部实行财经信息反馈制度,为民航企业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民航企业在重组改制期间,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组改制企业应当对重组改制前会计报表的期末数与重组改制后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对比,并作说明。
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改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负责改制当年及以后年度本单位及其控股企业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编报的组织工作;采取新设合并改制的,由新设成立的企业负责。
企业分立改制的,由承担原企业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负责编制当年改制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主营业务分割的,由各方协商共同编制。改制后由各方自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重组改制后,原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应当按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各方保管。国家对企业重组改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改制的,原企业财经信息资料可以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保管并负责对外提供;企业分立改制的,原企业财经信息资料由相关各方协商后指定单位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提供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企业财经信息,造成涉密信息泄漏的民航行政单位或个人,由上级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财经信息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 4月28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