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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6〕9号




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已经院党组2016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

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资深法官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领誓。

法官等级晋升或者非领导职务晋升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体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

第六条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组织宪法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宣誓仪式。

第八条 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1-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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