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厅[2016]7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本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部任命的机关司局级、处级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部长助理监誓,由人事司负责人主持。
  四、宣誓仪式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人事司会同办公厅组织。
  五、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正前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监誓人、主持人站立于国旗或者国徽下,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六、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人事司指定。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后,由监誓人对宣誓人进行勉励谈话。
  七、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4-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7-1)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