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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条执照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随身携带以便于接受检查。
  第66.7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从事第66.15条、第66.25条中所规定的工作。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8条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第66.9条基础部分的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按照民航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参加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培训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等同于基本技能考试合格。
  第66.10条基础部分的申请条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d)最近3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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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12-16)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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