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5)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予以认可。
  第66.36条生效和废止
  本规则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2月3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同时废止。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考试成绩在原有2年有效期所规定的有效范围内的成绩,按照本规则将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有效。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5/P020160519502128544088.pdf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519_2030367.html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519_2030367.html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519_2030367.html
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人员执照.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5/P020160519502130551642.pdf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519_2030367.html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 国务院(2006-1-2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9-27)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12-16)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