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4)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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