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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7)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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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3-28)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1-2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30)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24)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1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7-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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