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85号
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现确定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无锡市滨湖区及南通市海安县,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重庆市江津区为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以下简称样板地区)。
现将《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指导样板地区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有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样板地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全力推动该项工作,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带动其他地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侯茜,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2016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刻理解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推动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建立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全面提升整个地区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总体要求
样板地区通过1至1年半的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完成标准化建设并开展自评工作,规模以下企业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对于已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开展标准化建设“回头看”,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抓标准化建设、全员参与创建、全员岗位达标、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失分项整改、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持续改进等情况,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对于未完成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通过建立适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做到现场安全管理有序、到位,从而建立一套适合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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